停工權流程圖(由叫停到復工)
停工權流程圖範本:立即停止工作並警示受影響的人、令範圍回復安全、就危害達成共識、處理或升級、書面批准復工,並保護叫停的人。
甚麼是停工權流程圖(由叫停到復工)流程
停工權是一項長期授權,而不是一次事件。現場每個人都持有它,自己員工與承辦商一樣,行使時不需要任何批准,而行使的時機,就在有人察覺不妥與工作照樣繼續之間的那幾秒鐘。真正把這項授權變成流程的,是此後發生的一切,而這正是本圖所畫的:發出停工、警示危害會波及的人,範圍獲得處理或撤離,主管接受停工而不是與之爭辯,與叫停的人一起巡視工作,危害或者由工隊在源頭控制,或者升級至現場經理與職安健部門,而復工只有在叫停的人同意危害已受控之後才獲書面批准。此後本圖繼續向前,走到大部分成文程序過早停下的地方:停工獲記錄、當事人獲道謝、事後任何不利對待由另一方調查,以及把同一危害的第二次停工變成一項糾正措施,而不是等來第三次。
這畫的是進行中工作的處理流程,不是呈報流程。沒有人受傷,沒有東西損毀,唯一真正的問題是工作今日還能不能重新開始。有人察覺到、但並不需要為它停工的危害,屬於險失事件呈報,那是一張表格、一次分流和一條趨勢線,而不是一次停手。已經發生的事故屬於工業意外調查,那裡有需要保留的現場、需要分開查問的目擊者,以及已經開始計時的法定呈報期限。火警、洩漏或救援的頭幾分鐘屬於緊急應變,指揮人手的權力在應變指揮人身上,而不在個人手裡。至於本來就不應在失控狀態下開工的工作,屬於上游的工作許可證與開工前講解:停工不能取代許可證,一個要靠停工去接住許可證本應接住的問題的現場,是把自己的數字倒過來讀。由於本題目關乎安全,請把本圖當作一個起點,按照你們自己的程序、約束你們現場的法規以及具備資格人員的審核加以調整,切勿當成一套現成的安全制度。
四個判斷撐起整套流程,而它們所在的泳道就是全部理據。「現場是否就危害達成共識?」放在區域主管手上,因為大部分停工都在工作現場五分鐘之內解決;它的有爭議分支才是重要的一半,因為它把問題送到「職安健裁定,工作維持暫停」,這樣叫停的人就永遠不必先贏一場爭辯,才守得住自己的停工。「今日可否消除該危害?」放在職安健泳道,而不是放在掌握進度的經理手上,而且它被提在任何人伸手去拿講解和更多防護裝備之前。「叫停的人是否同意?」放在員工泳道,這是整版圍繞著建起來的一道關卡:它的仍然不安全分支折返職安健,而不是直接越過,這樣就沒有人可以越過叫停者的頭去重啟工作。「事後有否呈報不利對待?」放在現場經理手上,因為這項權力值多少,剛好等於上一個用過它的人受到怎樣的對待。
本流程圖涵蓋的內容
本範本包含
- 五條泳道(任何員工、區域主管、承辦商代表、職安健部門與現場/營運經理)橫跨六個階段:發出停工、保障安全與通報、評估危害、處理或升級、批准復工,以及紀錄與檢討
- 一個由頭到尾沒有任何審批的第一階段:「立即停止工作並警示受影響的人」,然後是「令範圍回復安全或撤離」,讓危害會波及的人先收到消息,之後才由人去弄清楚誰對誰錯
- 「無條件接受停工」被畫成主管自己的一個步驟,而不是一個預設假設,隨後是「是否涉及承辦商工隊?」這個判斷,它的承辦商分支會在巡視工作之前先向承辦商代表通報
- 「現場是否就危害達成共識?」這個判斷,它的有爭議分支通往「職安健裁定,工作維持暫停」,這樣主管與叫停者之間的分歧就不會預設地令工作重新開工
- 「今日可否消除該危害?」在職安健泳道中作答,帶三條分支:消除、臨時控制措施與兩者皆否,最後一條通往「工作維持暫停並重新編排」,而不是假裝每一項危害都能在同一更內解決
- 員工泳道中的一道復工關卡「叫停的人是否同意?」,位於「書面批准復工」之前,以及一個收尾階段,載有「事後有否呈報不利對待?」和一次重複性檢查,由它就成因提出糾正措施
何時使用本範本
- 你們正在編寫或重寫停工權程序,需要用一頁講清楚誰可以叫停一項工作、誰負責令現場回復安全,以及誰有權讓它重新開始
- 你們現場聲稱人人都有這項權力,可是過去一年記錄在案的每一次停工,都是主管或安全主任發起的,沒有一次來自工隊成員
- 承辦商與你們自己的人並肩工作,卻從來未議定過誰的停工約束誰,也未議定停工發生時由誰去通報對方的代表
- 有工作在一次停工之後憑一句口頭認可就重新開始了,你們希望在把工隊送回現場之前,先把復工決定落到具體的人、留下依據並寫下來
- 審核員、客戶或認證機構問起停工權在實際中如何運作,包括用過它的人事後會遇到甚麼
運作方式
把泳道改成你們的角色
用你們實際存在的角色取代任何員工、區域主管、承辦商代表、職安健部門與現場/營運經理。即使現場沒有專職安全主任,也要把員工泳道留在最上面:這項權力屬於最接近工作的人,把那條泳道往下移,往往是一份程序開始走樣的第一個訊號。
寫清楚甚麼算是一次停工
用文字說明甚麼情況會觸發停工,而不是觸發一次傾談:一個不安全行為、一種不安全狀況、一項欠缺或被解除的控制措施、一項已經不同於講解內容的工作。然後補上大家最需要的那句話:出於善意作出的停工就是對的,即使危害最後證實並不存在;而且要在入職講解時說,不要只寫在程序裡。
寫明必須通知誰、用甚麼方式
「立即停止工作並警示受影響的人」背後需要一份真實名單:本工作的工隊、危害會波及的鄰近工隊、範圍負責人、控制室,以及在共用場地上其他僱主的代表。除了名字,也要把通知方式寫下來,因為無線電、廣播和高聲呼叫覆蓋的距離完全不同。
訂定升級途徑,並為它設時限
「工隊自己可以處理嗎?」只有在工隊清楚哪些事應由他們處理時才有效。寫明超過多少費用、多長時間和多高風險級別,工作就要交給現場經理與職安健,指定夜更和周末的代任人,並為升級加一個時鐘,免得一項工作停在那裡等足一更,只為等人接電話。
把復工關卡寫明白
這是大部分程序含糊帶過的一步。訂定由誰在復工上簽署,並記錄叫停工作的人,或在其已經收工時由其主管,確認危害已經受控。如果你們遵循的制度為該設施指定了最終工作權限人,就把那個角色寫進方格,並把徵得同意這一步保留在它前面。
寫清楚甚麼在保護叫停的人
把不作報復的承諾寫在大家真的會讀到的地方,並指明萬一發生時由誰受理投訴,而這個人不可以是被這次停工耽誤了進度的那位經理。ISO 45001 第 7.3 條要求讓員工知悉兩件事:他們有能力令自己離開迫近而嚴重的危險,以及有哪些安排保護他們免受不當後果,所以入職講解兩件都要講。
用兩次真實的停工對照走一遍
取上一季的兩次停工,一次在工作現場就解決了,一次升級到了現場經理,與當時在場的人一起把它們放到圖上各走一遍。凡是有人描述得出、圖上卻沒有的步驟,或者畫了、當日卻被跳過的步驟,都是發佈之前值得處理的發現,任何無人說得出負責人的方格也一樣。
常見問題
停工權流程包含哪些步驟?
有人發現不安全狀況或行為,叫停工作,警示危害會波及的人,並令範圍回復安全或從中撤離。主管無條件接受停工;若涉及承辦商工隊,則通報其代表,以免這次停工被他們自己那條線靜靜推翻。隨後與叫停的人一起巡視工作。如果就危害有共識,工隊要麼在源頭落實控制措施,要麼升級至現場經理;如果有爭議,則由職安健裁定,工作維持暫停。升級上來的危害先按可否消除來檢驗,再按可否設置附檢討日期的臨時控制措施來檢驗;兩者皆否的危害,工作維持暫停並重新編排。只有在叫停的人同意之後,工作才恢復,復工獲書面批准,工隊重新講解,停工獲記錄在案。此後要多謝當事人,並調查任何不利對待。
停工權究竟掌握在誰手上?
現場每一個人,這正是用權力而不是用責任這個詞的意思。它通常寫成涵蓋自己員工、外判人員、承辦商和訪客,並且不論持有者是否完全理解自己叫停的那項工作都同樣適用:那個覺得吊運看來不妥的新人,正正就是這項權力為之而存在的人。有兩點令它成為真的。一是它不需要許可,因此沒有人必須先找到主管才可以叫停。二是只要出於善意,停工就會被視為正確,即使危害最後證實一直都在受控之中,因為一條只保護叫對了的停工的規則,在猶豫的那一刻誰也保護不了。在美國水域的海上設施上,這一點寫進了法律:30 CFR 250.1930 的 SEMS 規則要求訂立程序,賦予全體人員在存在迫近風險或危險時叫停工作的權力,而不必擔心遭到報復。
一次停工之後,誰有權批准復工?
不是被這次停工耽誤了進度的人,也不是叫停者一個人說了算。可行的規則,也是本圖所畫的規則是:由一位具名的權限人在紀錄上簽署批准復工,同時由叫停工作的人,或在其已經收工時由其主管,確認危害已經受控。美國海上設施的 SEMS 規則直接給出其中一個版本:當擁有最終工作權限的人斷定迫近的風險或危險已不再存在時,工作方可恢復,而該決定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記錄。國際勞工組織第 155 號公約則由勞方一側切入,訂明在採取補救措施之前,僱主不得要求工人返回仍存在迫近而嚴重危險的工作情況。無論你們受哪一套制度約束,都要寫下誰簽署、在甚麼時間簽署,以及當時改變了甚麼。
停工權與拒絕不安全工作的權利是同一回事嗎?
兩者有重疊,但並不是同一回事。停工權由機構授予:它是你們自己訂的規則,通常既涵蓋叫停自己的工作,也涵蓋叫停別人的工作,而且想寫多闊就可以寫多闊。拒絕不安全工作的權利由法律授予,範圍較窄,因為它保護個人,而不是賦予個人權力。在美國,它源自 OSH Act 第 11(c) 條以及 29 CFR 1977.12(b)(2) 的拒絕工作標準,1980 年 Whirlpool Corp. v. Marshall 一案對其作出了詮釋:要件是對死亡或嚴重受傷存在合理的憂慮、出於善意、沒有合理的替代辦法,以及來不及循正常的執法途徑處理;報復投訴必須在 30 日內送達 OSHA。在英國,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第 44 條和第 100 條保護那些離開危險地點、或拒絕返回自己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嚴重而迫近危險的地點的工人。
一次停工應該產生哪些紀錄?
四份,而且沒有一份需要新建系統。停工紀錄本身:看到了甚麼、誰叫停、時間、工作和工隊。控制措施紀錄:實際做了甚麼,危害是被消除了還是採用了臨時控制措施;若是臨時的,還要記下檢討日期和負責人。復工紀錄:誰批准復工、依據甚麼、在甚麼時候批准,這一份正是大家習慣口頭處理、而審核員第一個索取的紀錄。還有趨勢:按範圍、按工作類型、按危害種類統計的停工次數,好讓一項已經被叫停三次的危害變成針對成因的一項糾正措施,而不是等來第四次停工。要把停工次數排除在個人考績之外,也排除在工隊之間的排名之外,因為一個用來評斷人的數字,就是一個不會再被呈報的數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