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DPR 資料當事人請求流程圖(由受理到結案)

GDPR 資料當事人請求流程圖:登記請求並起算一個月期限、核實身分、分流權利、搜尋系統與處理者、遮蔽第三方資料、必要時延期,最後回覆並記錄決定。

運作方式

  1. 把泳道改成你們自己的角色

    把資料當事人、隱私受理小組、資料保護主任、法律顧問和系統與資料負責人,換成你們真正存在的角色。很多機構既沒有資料保護主任(DPO),也沒有內部法務:把這兩條泳道合併成一位隱私負責人,並寫明遇到疑難時你們會諮詢哪一家外部律師行,而不是在圖上畫一個從不覆核的覆核者。無論規模大小,都要把系統與資料負責人這條泳道獨立保留,因為搜尋是由營運那些系統的人執行,而不是由流程的主人執行。

  2. 把請求可能進來的每一條渠道列出來

    請求不必是書面的,不必提到 GDPR,也不必送到隱私團隊手上。把它真正會走的每一條路寫下來——客服收件匣、聯絡表格、社交媒體、電話、郵寄信件、前台接待、直屬上司、律師信——並為每一條指派一位負責人,指示是當日原封轉交,不作評估。然後決定請求統一登記在哪一個地方,好讓收到日期存在於一個系統裡,而不是存在於某個人的寄件備份中。

  3. 在需要之前先寫好身分核實規則

    事先決定每一類請求人各自要做甚麼核實:已登入的帳戶持有人、前員工、憑授權書代辦的第三方、代子女提出請求的家長。寫明哪一種證明可以消除哪一種疑問、保存多久、何時刪除。然後把你們的立場記錄下來:索取身分證明期間時限是否暫停——各地監管機關的指引並不一致,所以你們採取的立場要一致並且成文,而不是逐宗請求現場決定。

  4. 建立搜尋所依賴的系統清單

    「搜尋系統、備份與處理者」的效果,取決於它背後那份清單。把處理活動紀錄轉成一份搜尋檢查表,逐一列明每一套應用系統、郵箱、共用磁碟、工單系統、閉路電視錄影、通話錄音存檔和受託處理者,並註明由誰執行搜尋、需時多久。再加上你們對備份與封存資料的既定立場。有檢查表,同一項請求做兩次會得出同一個結果——而這正是監管機關真正會查的地方。

  5. 訂定遮蔽與豁免的標準

    把你們的準則掛在「覆核第三方資料與保密特權」上,令遮蔽不再是臨場發揮:甚麼情況下第三方的資料可以披露、甚麼情況下要徵求該人同意、甚麼情況下不經同意披露也屬合理,以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由誰、按甚麼方式主張。列出你們在自己司法管轄區內所援引的豁免事由,並要求每一項不予提供的內容都記下理由。沒有書面理由的遮蔽,幾個月之後由一個當時不在場的人來辯護,是辯護不了的。

  6. 在一個月之內排好內部日期,然後發佈

    由期限倒推,為每一個步驟訂出自己的目標日期:第十日完成搜尋、第十八日完成覆核、第二十四日簽發。法定的一個月是外圍上限,不是計劃,而延期的決定必須在仍有時間通知對方的時候作出。如果你們同時受本地個人資料法例規管——例如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或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——那裡另有一條自己的時限,與 GDPR 並不相同,通常更短,內部日期要按最先到期的那一個來排。然後帶著這張圖與受理小組、一位系統負責人和簽發回覆的人一起走一次,按他們實際的做法改正,再發佈該版本並保留此前的版本。

常見問題

資料當事人請求流程包含哪些步驟?

在請求進來的任何渠道上收到它,登記並由收到日期起算一個月期限,發出收妥確認,按比例核實請求人身分,分流出實際行使的是哪一項權利,判斷該請求是否明顯無理或過度,議定範圍——真正有需要時才提出一條聚焦的澄清問題,搜尋每一個可能存有相關資料的系統、備份與受託處理者,就取回的結果覆核當中的第三方資料與保密特權,適用任何豁免事由並逐項記下理由,判斷該請求是否複雜到需要兩個月延期並在需要時通知請求人,整理回覆及其理由,安全交付予已核實的當事人,記錄該請求及在其上作出的每一項決定,並告知請求人如有不滿可以如何投訴。實務中最常被跳過的是分流和遮蔽覆核這兩步,而它們正是產生投訴的兩步。

回覆資料當事人查閱請求有多長時間?

一個月。GDPR 第 12 條第 3 項要求控制者在無不當延誤的情況下、無論如何於收到請求後一個月內提供已採取措施的資訊。那是曆月而不是工作日的計算:由當月的日子算到下一個月的對應日;下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,算到該月最後一日;對應日落在週末或公眾假期的,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。在請求複雜、或同一人提出多項請求的情況下,可以再延長兩個月,但條件是你們在首個月之內把延期及其理由告知請求人。索取身分證明或等待範圍澄清期間時限是否暫停,各地監管機關看法不一,所以要記下你們遵循哪一種立場並且一致執行。此外,如果你們同時受本地法例規管(例如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或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),那裡另有一條自己的時限,通常比一個月短,實務上要按最先到期的一個來排內部日期。而實際上期限很少是在搜尋階段失掉的:它是在請求落在公司某處、到送抵負責回覆的人手上之間的那幾天裡失掉的。

可以拒絕資料當事人的請求嗎?

有時可以,但很少能以大家最先想到的理由拒絕。第 12 條第 5 項容許控制者在請求明顯無理或過度時收取合理費用或拒絕處理,而舉證責任在控制者身上。範圍寬、造成不便,或者是在爭議進行中提出的,都不等於過度。除此之外,各地法例另設豁免事由,容許你們不提供特定內容,而不是把整項請求都拒絕;第 17 條的刪除權亦附有條件:其第 3 項保留了法律規定必須保存、或為建立、行使、防禦法律請求所需要的資料。拒絕不等於不作回覆。你們仍然要在期限內答覆、說明理由,並告知對方可以向監管機關投訴及尋求司法救濟。所以本圖把拒絕畫成一個會產生回覆的步驟,它與其他所有結果一樣會被記錄,也一樣可以被升交,而不是讓一項被拒絕的請求靜靜掉出流程之外。

回覆裡涉及其他人的資料應該怎樣處理?

查閱權是取得請求人自己的個人資料,而不是取得每一份提到他的文件的副本;當材料是電郵往來、投訴檔案或考績紀錄時,兩者很容易混淆。第 15 條第 4 項訂明,取得複本的權利不得對他人的權利與自由造成不利影響。實務上,對每一項第三方資料有三個選項:遮蔽它、徵求該人同意披露,或者衡量資料的性質、該人是否負有保密義務、以及他是否已經拒絕,判斷不經同意披露是否合理。記下你們選了哪一個,以及為甚麼。覆核要在整理好的整套材料上做一次,而不是逐個系統做一次,由一位具名的人簽核,並保留一份未遮蔽的覆核版本,好讓決定日後受到質疑時仍然解釋得清楚。

本頁與資料存取申請流程圖有甚麼不同?

兩者向不同的對象負責。/yue/templates/資料存取申請流程 上的資料存取申請流程是內部的:一位員工或一個團隊為了完成工作而申請取用某份資料集,機構按用途、敏感度、合法依據與授權條款作出決定,然後批出一份範圍受限、有期限、可以撤回的權限。除了你們自己訂的服務時限之外沒有法定期限,而你們大可以直接說不。本頁則是一項由公眾人士行使的法定權利。期限來自第 12 條第 3 項而不是來自服務水平協議,結果是交出一份資料,而不是批出一項權限;而如果你們做錯了,對面那個人可以向監管機關投訴。如果你們要管的是公司內部誰可以查詢某張資料表,請用內部那一份範本;如果是外面的人在問你們手上有他的甚麼資料,請用這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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